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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7 15:24:30 信息来源:内江市科技局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内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4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一条 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争取上级项目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同时,市、县(区)工业发展资金给予优先支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落实加速折旧政策。

第二条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品发展专项资金。自2014年起,市、县(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品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对企业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信贷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和生产战略性新兴产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25%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奖励。

第五条 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落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六条 各产业园区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为入孵科技人员提供基本条件。孵化器要设立种子资金,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入孵企业。

1.入孵企业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和标准厂房,超过一定面积的,租金按标准减半收取,各产业园区每年给予每户入孵企业一定的水、电费补贴。

2.2020年底前,入孵企业主营产业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修订版本),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孵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入孵的科技企业可以优先申请国家、省和市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4.对入孵企业依法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不得免收的外,按国家政策规定,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八条 支持孵化成功企业。

孵化企业孵化成功后注册落户内江发展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孵化器管理机构有义务为孵化成功企业落户内江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孵化成功企业落户内江的,优先批准立项、安排用地、注册登记、供水、供电和选择劳务人才。

2.孵化成功企业自发生销售起,一年内实际产生的销售额高于上一年度在孵时的销售额,根据该年度销售规模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企业销售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补助20万元;5000万元以上补助50万元。

三、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九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优先接受用地预申请、用地预审、报批、安排用地指标。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标准。本市凡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技改扩能和提档升级的腾笼换鸟企业,在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上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用电、用气、用水在计划指标上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安排,重点保障;新增用电、增容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为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安评、用地规划、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经市、县(区)有关部门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引进科技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内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市、县(区)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四、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单独建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中央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来内江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内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建成营运6个月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本市、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内江投资建设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新建孵化器场地、设施从事孵化器经营的运营主体,在建成营运一年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正常营运期间,由受益财政按每年每户入孵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予营运主体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市国资公司牵头组建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公司,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内江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参股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及境外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之外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组建技术转移中心,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条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对县(区)、内江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台账,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并按要求实现统计联网直报,如实报送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市、县(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与此政策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记奖,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第九条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10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属非经营性用地的,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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