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12030893 | 建议类型: | 大会期间建议 | 提交日期: | 2015-01-31 |
内容分类: | 科、教、文、卫和体育 科学研究 | 建议办理类型: | 政府类 | ||
建议公开范围: | 全文公开 | 主办单位(分办单位): | 科技厅 | 协办单位: | |
建议内容: | |||||
目前,中国正处于重要的经济转型期,随着人工成本的上升和传统产业增长乏力,靠高投资推动的经济增长已不可持续,迫切需要形成新的增长动力,而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制造才是新的增长极。传统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创新型高科技公司的大批涌现及成功,是我们经济转型成功的重要基础。但是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创办容易,实现高速发展并获得成功很难。在创办初期,技术刚开始产业化,尚无成熟产品,也可能作为新产品市场不成熟,很难获得各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也出台了相当多的扶持政策,但在落实和细化方面还可以做得更好。建议: 一、由于科技创新技术在研发初期很难判定是否成功,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可以试行“普惠”支持,即凡是企业申报,都可以获得一定的科研开发启动经费,体现政府对所有创业企业创新的支持;而后在此基础上,评估是否取得预期的阶段性成果,再对获得重大进展的项目进行后续的重点支持。这样更能体现项目资助的公平与公正。 二、科研项目中的费用支出中脑力成本应当计入。目前各级政府以及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预算中主要包括材料、测试、设备、资料、差旅等,均没有计入人力成本。对于一些高科技项目,如电子信息类、新材料类等,研发活动中原材料及测试费用并不高,更多的是依赖于创新专家的脑力活动,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按现行研发活动可计入的成本中完全不包括这一项。造成的后果是,科研经费无法按实际支出项目开支,只能去买原料设备或者加大测试加工费等,造成研发费用没有按需使用,有很大的浪费;另一方面,对创新人才的激励不够。 三、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落实并利于执行。由于上述研发活动中脑力并不能计入研发成本,看起来研发的项目成本很低,导致很多新技术的转让面临高额税赋的征收,这更加重了小微企业盈利的困难,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
曹亚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政府落实并细化对创新型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第89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试行“普惠”支持的建议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生力军,是推动创新四川建设的重要力量。我省相继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意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障。
2014年,我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将资金支持重点确定为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四个方面。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财政投资由直接投入向间接投入转变,更加注重突出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目前已有4.4亿元专项资金下达企业。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严格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的项目,对入库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和竞争立项,对符合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当期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优先支持。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方式。
二、关于科研项目中的费用支出中脑力成本应当计入的建议
(一)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了“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指出“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据此精神,省政府近期拟研究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我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科研经费支出科目中专门设置了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用于科研工作人员激励性支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科研人员脑力的价值补偿。随着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进行,我们还将探索进一步扩大列支范围,充分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2014年,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号)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至少70%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其科研人员的付出,得到了一定的价值补偿。
由于科研项目涉及的行业、专业很广,我们目前主要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项目目标任务,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下一步,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充分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率。
三、关于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落实并利于执行的建议
(一)现行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规定和执行程序有明确规定。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多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不折不扣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切实助力企业发展。
根据现行税收体制规定,税收的开征、减免、废止等政策制定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授权国务院行使,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减免税政策。对建议中提到的将研发活动中的脑力成本计入研发成本的建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适时开展调研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汇报。
感谢您们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们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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